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依法可从轻处罚!
【案 由】诈骗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公诉机关: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许某,化名徐辉,男,1971年10月28日生,户籍地: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xx楼xx号。因嫌疑犯合同诈骗罪,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,于2017年5月17被逮捕。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指控:2012年11月,被告人许某伙同吴某(另案处理)分别以香港xx贸易有限公司经理"徐辉"、深圳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"黄生"为名,以签订外贸合同需购买产品质量责任险为由,代客户购买产品质量责任险、"送礼费"、"汇率差",骗取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京九弹簧厂人民币117750元。
2013年3月,被告人许某以香港xx贸易有限公司代表"徐辉"的名义,以签订外贸合同需购买产品质量责任险为由,代客户购买产品质量责任险、"报关税费"、"汇率差"为名,骗取山东省章丘市xx石材厂人民币75000元。
2013年6、7月,被告人许某伙同吴某(另案处理)分别以香港xx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"徐辉"、总经理"黄某"为名,以签订外贸合同需购买产品质量责任险为由,制作虚假的香港远洋国际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,骗取重庆市优顺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0元。
2013年11月,被告人许某按照潘某某(另案处理)要求,帮忙伪造了一份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英国保诚保险的保单,并发给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,伙同他人共同诈骗了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78667元。
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,并当庭认罪,请求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称:
1、对于本案的后两起诈骗,被告人许某属于从犯且所起的作用很小,犯罪较轻;
2、本案的诈骗金额属于数额巨大,而并非数额特别巨大;
3、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,且愿意向被害人归还诈骗所得,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现正在筹集资金;
4、被告人许某家庭困难且是家里的经济来源。综上,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人许某是否能从轻处罚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
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)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中,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虚构"购买产品质量责任险"、"报关税费"、"汇率差"、"送礼费"制作假保单等方法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但罪名不当。
本案中,被告人许某受人指使参与犯罪,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对该部分犯罪应当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,是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7)YHXS0140档案编写】